厨房需要按监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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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引起了我们的注意,起诉书中称,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28日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华府三标段10号楼1504室内,利用手机、微型摄像头等拍摄手段,针对厨房面池、灶台、阳台等区域,分12次拍摄61部私密视频。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并当场另查处“草莓1号”“草莓2号”等型号微型摄像头9个。经搜查证证实,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微型摄像头9个均系吴某某用于拍摄案涉视频所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私人生活领域隐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下列行为均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一)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二)以收回条据或者其他解决债权债务的方式窃取公民信息;(三)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公民信息;(四)通过盗窃、贿赂、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吴某某在2016年2月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此之前,其使用的微信账号“wanggu156”,于2016年1月18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草莓1号”微型摄像头一条,2016年1月26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草莓2号”微型摄像头一条,该摄像头从外观上看与日常使用的微型摄像头无异,可随意旋转拍摄,具有拍摄隐蔽、存储信息量大、传输快速、续航时间长等特点。该摄像机隐蔽安装在厨房内,可拍摄到被告人日常用餐情况,生活起居等,为被告人所使用。那么对于这样一起因摄像头引发的案件该如何应对?南京红杉律师事务所的姚正东律师认为,作为公民,要对自己房屋内的物品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也要有知情权。所以,在住宅内安装摄像头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被装摄像头的区域是生活区域,且摄像头是面对生活区域,那么,就可能会对私隐产生侵犯。所以,装摄像头时一定要考虑所使用的场所、目的和主体。

从法律上讲,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防止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受到侵害是可取的,也是公民应该的,因为法律不仅规定了公众的隐私权,而且规定了公共场所的曝光权,但在公共场所以及公共视听范围内的隐私权是不受保护的,而且,即使受到侵害,侵害方也是无需承担责任。

从社会公德上讲,公共场所固然有公共的隐私权,但是,主体的隐私还是应该受到保护,关键是谁才有主体资格来使用公共视听空间、空间内物体的公开信息,用该公共视听空间是不是侵犯该主体的私隐。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房屋主人未说明情况,且该摄像头是用于窥视卫生间或者卧室等生活区域,则可以视为房屋主人对日常生活具有支配权。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该房屋客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生活被镜头所监控,自然也会对该摄像头设置予以排除。于是,此种情况下,该摄像头对于被视频录像的主体而言属于一种侵入性个人装备,对私隐权构成了侵犯。那么,房屋主人即该摄像头的设置人,就应当对该项隐私侵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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