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拆迁算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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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阳台”的面积认定,目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阳台是房屋结构的组成部分,应全部计入套内面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阳台上盖为建筑的部分,应计算建筑面积;而下部的阳台台板则是建筑外的架空层或平台,不属于建筑的垂直投影部分,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量规范》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及装饰性玻璃幕墙均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且均应计入建筑面积之内,故上述下部的阳台台板也应计入建筑面积之中. 那么是否所有的阳台都应当计收建筑面积呢?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一览表》可知,对于封闭式阳台(即完全封闭的阳台)应按照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而对于非封闭式阳台则应根据其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当阳台与客厅或卧室连通时,如果客厅或卧室内没有采光的落地窗(窗户也可视为墙体),则将阳台面积全数计入公摊面积;反之,将有采光的落地窗部分面积计入实用面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飘窗,应计入建筑面积;而层高低于2.2米的飘窗,一般应计入空调机平台等室外设施,不予计算建筑面积。

2、凹阳台、凸阳台都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而悬挑阳台、凹吊阳台、悬吊阳台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3、当阳台已真正具有了独立使用功能和空间时,应该将其计入建筑面积内:而当它与客厅或卧室相连时,则不再单独计收建筑面积。 对阳台面积如何计取,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以全封闭为标准,半封闭不计算面积;也有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1/2计算等具体标准,所以购房前一定要看清当地的标准。 如果遇到此类纠纷,您可以依照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类,开发商已将整栋楼的产权证办理完毕,只是个别业主由于各种原因,如未交纳契税等原因,而未拿到个人房屋产权证的,按照《物权法》规定,该类房屋具备大房本后,小房产权人也可以取得个人房产证,因此可以找房地产商配合,并尽快缴纳相关费用,领取个人房屋产权证。 第二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未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因某些原因造成该部分房子不能销售的,其性质仍属于商品房,应当按照《物权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执行,这类案件比较复杂,需要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类:已经办理大房本的商品房,出现一房多卖或者一房多抵的情况,购房者需要尽快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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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拆迁时,阳台一般不计算在内。 2、《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对于外挑阳台、封闭阳台以及凹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3、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用地分类和建筑用能能耗统计标准(GB/T50137-2014)中,阳台属于附属设施,是民用建筑的公共生活辅助用房,即是指住宅建筑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和服务场所、消防器材室等、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及商业网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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