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边绿地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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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趣,可以深入探讨。

一、别墅与绿地(花园)的关系 通常来说,别墅是附属于住宅区的非独立式住宅;而绿地则是作为公共绿地或者景观区存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二、《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八条以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基本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权利主体是小区所有人,即房屋买受人。

三、《物权法》对专有使用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依法拍卖、变卖财产的除外。

除上述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只有特定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才能成为抵押标的,从而发生抵押权的效力。并且该抵押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能产生公示效力,则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人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该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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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绿地是业主共有的区域,任何人不得改变它的用途,更不能私自占有、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这里的“明示”一般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办理了确权手续;二是进行了公示。如果开发商只是在售楼时单方口头承诺某块绿地归属特定的楼盘的业主或者某个业主使用,而没有实际公示,这种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要证明某块绿地“明示属于个人”是有相当难度的,因此,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原则应是普遍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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