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共墙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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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阳台是封闭的,与隔壁家的阳台只有一道墙(共墙)之隔”,就你这句话来看,你家应该是外接阳台,也就是阳台外面没那堵墙的话,那就直接算你家的了。 有这堵墙的话,那就该算邻居的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介绍如下: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排他使用; 第三条也做了说明: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位,也可以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住宅楼房的底层走廊或楼梯间等空间; 二、住宅楼房的天面上部及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三、汽车车库; 四、为多幢房屋服务的专用厕所或其他公共设施。 以上是我对你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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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原则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在《物权法》第七章中关于相邻关系部分有如下规定(原话)“不动产权利人因使用权利发生纷争的,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再来看一个案例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共有物(共用墙体)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属于侵权行为;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责令被告将其重新砌好。被告辩称其在装修时将外墙拆除并在上面加盖保温层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一审法院认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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