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分析考虑阳台吗?
首先,要弄清楚一个概念,日照分析是研究“窗”的,不是研究“阳台”的。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2016)中,对于太阳能的热利用有如下规定: “应充分收集屋顶、外墙和外窗的太阳辐射能,尽量利用低品质能源。” “在南方炎热季节可用外窗直接获得生活热水;在寒冷地区不宜采用,或可采用加热的办法解决。” “窗”的概念大于阳台。因为,任何房屋都有内外墙和前后窗,而只有一面的房屋是没有阳台的。
其次,对“计算窗的面积”和“如何确定朝向”有明确的规定。 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计算建筑面积的时候,“所有墙面及顶棚的计算面积均应扣除凸出屋面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及烟囱等所占面积。” 所以,在进行日光分析时,阳台是不需要计算面积的。 当然,如果业主自行在阳台顶部布置了遮阳板、窗户等,影响了自然光的进入,就需要把这部分的面积加上去。
至于朝向的问题,简单说就是“正东”“正西”“正南”“正北”和“偏东”“偏西”。 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朝向上限是西北、东北、西南和东南四个方向,不能往其他方向倾斜。
最后,讲讲怎样算“有效采光时间”。 这个概念其实是指“日照时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规定: 住宅的日照标准,根据地理纬度不同分为四类: I类地理区:年平均气温大于等于 10℃,≥1小时日照时数累计大于等于 3个月; II类地理区:年平均气温小于 10℃,无霜期小于 140天,≥1小时日照时数累计大于 3个 月; III类地理区:年平均气温小于 12℃,无霜期小于 150天,≥1小时日照时数 大于 3个月; IV类地理区:年平均气温小于 14℃,无霜期小于 160天,≥1小时日照 时数大于 3个月。 从上面可以看到,一类地理区的住宅,满打满算,冬天也有一个月的时间可以享受到两小时的日照。 而四类人居住宅,即使是在冬春交替时节,也可享受三个多月的日照。 如果仅仅从日照时数的角度来考虑,可以说,全国绝大多数的地方都可以满足住宅对日照的要求。 但现实中往往要考虑更多的问题,比如城市风貌、历史文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