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阳台违规吗?
首先,从法律上说,只要你的房子没过户,你买的楼花就只是一个合同而已。而开发商要交房的前提是政府验收通过。因此,是否改阳台、怎么改,完全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事。 其次,如果真发生了政府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而拒绝验收的情况,那也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当。作为业主,只能向有关方面反映或投诉寻求解决(也可以诉之法律);但绝对没有权利去阻挠政府验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 最后我想说,对于小房换大房这种买卖,国家是支持的,并且有相应的政策给予优惠和支持的。因此你们没有必要为了这点事担着违法的风险,还是放开心怀接受这完美的交易吧^_^ 至于说影响价格的话嘛.....呵呵呵~大家心照不宣就好了~~~ 以上是我个人看法,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谢谢!!
1、《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检验部门出具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合格证书;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二百八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对共有部分并不拥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就是说,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益的情形下,所有者可以对公共部分自由处理。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共部分的“面积”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原则来看,所谓的公共建筑面积,指的是楼梯、走廊、过道等有共用的部分面积之和,这些面积应该是由每个楼层分摊计算的。由于商品房销售都是按套销售的,所以很难计算出公摊面积的大小以及各户所占的面积比例是多少。
3、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交付用房。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的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诺并承担保修责任。
4、住建部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经过批准,获得从事建筑活动资格和后,取得工程施工资格的一个证明文书。未取得施工许可条件的建筑工程一律停止施工。 在该文件的第五条中明确指出:依照规定应当申请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未按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的,不予发证。 即使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在没有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施工执照之前,任何改动都是不允许的,当然包括改造阳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