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下面铺面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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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所说的“别墅”,其实是中国大陆的叫法,在英美等国家,是没有这种“别墅”概念的——所谓别墅,就是townhouse(城居)或是garden house(花园住宅)。 因此题主所说的“别墅底下铺面”,在英美国家是合理合法,甚至司空见惯的。但在中国大陆就有点奇怪了。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对建筑物的区分仅以是否永久性作为标准,即:是否属于永久性结构,不属于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物,为临时性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在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 :

1. 拆除依法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拒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即使是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临时建筑的认定也是有法定标准的,并非随意判定。 而判断一建筑是否为永久性建筑的标准,即是该建筑是否具备永久使用价值。 比如房屋被大火焚毁后重建的,新建筑物当然具有永久使用价值,因此为永久建筑,应受物权法的调整;而类似帐篷这样的临时建筑被焚毁后自然不能再建,其使用价值不复存在,应归入物权法调整的范畴。 同样在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设立也仅仅考虑了永久性的建筑,而对于暂时性的建筑则没有涉及。

因此综上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框架内,将别墅建在地下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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