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也参与分摊吗?
新规范规定,没有阳台或者阳台不够的户型,要按全面积计算房屋面积并分摊公用面积的建筑面积;带阳台的房屋,阳台的面积只算一半。 “旧规范”出台之前建造的老房子是没有阳台公摊一说,也就是说,以前的住宅,阳台都是不计入销售面积的。 《住宅设计规范》2009年的修订版中明确规定,“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且布置在相应房间外”、“阳台的净高度不得低于1.5米”“封闭阳台应全部计入使用面积,未封闭阳台应视情计入”等等。
但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增加建筑面积并从中获利,就把走廊或者通道用玻璃门或者铝合金窗封起来,当做阳台使用并算进房屋面积,这样的做法符合规范要求吗? 我买的房子是70年产权的普通住宅,但开发商把小区道路两侧原本规划用于绿化的小区用地给占用了,而且这些被占用的小块绿地面积都算进了我的房屋面积里(即我得为开发商侵占的这些绿地付款),这种做法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