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计算公摊吗?
关于公共区的分摊,主要参考两个规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其中,前者是强制规范,后者是非强制规范,但房地产界普遍参照执行。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Z50353-2014) 第3.0.27条规定: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凸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还是开放式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半计收面积。” 不考虑结构变动因素的话,即不考虑阳台的进深、宽度等尺寸差异,不考虑是否具有封闭罩、是否是封闭式阳台等因素,所有类型的阳台都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半计算建筑面积。
2、《房产测量规范》(GB/Z17986.1—2000) 第3.0.8条规定:建筑物墙体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3.0.9条规定以下不计入建筑面积: 由上可见,虽然两个文件对于阳台的计量有不同表述,但是最终结果基本一致—— 封闭阳台全算; 未封闭的阳台,按照实际厚度减去板底模板面积后,剩余部分再乘以阳台的延伸率(通常取值0.8),得出应该算给阳台的面积。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房屋自用部分,而与商品房预售/出售时的测绘报建有关联的,应适用《房产测量规范》(GB/Z 17986.1―2000)的相关规定。